管理人
通知函
((略))金晨破管字第(略)(略)(略)號
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楊素珍、監(jiān)事及<(略)、前法定代表人,執(zhí)行董事兼經理及股東王愛平、前股東朱建榮、前股東張興湖、財務管理人員、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等清算義務人以及其他配合清算義務人(以下統(tǒng)稱貴方):
管理人(以下簡稱管理人(略)(以下簡稱溧陽法院)作出的((略))蘇(略)破申(略)號民事裁定書以及((略))蘇(略)破(略)號決定書、((略))蘇(略)破(略)號通知書、((略))蘇(略)破(略)號之一通知書、((略))蘇(略)破(略)號之二通知書及((略))蘇(略)破(略)號公告等破產法律文書,請予查收并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破產法》(以下簡稱企業(yè)破產法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(以下(略)法〉若干問題(略)法司法解釋二)如下規(guī)定以及的上述法律文書要求,全面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和職責,否則,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。一、依據企業(yè)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(guī)定,金晨<(略)應在收到前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提交財務狀況說明、債務清冊、債權清冊、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(略)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。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實,將依據企業(yè)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(guī)定,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。
二、依照企業(yè)破產法第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從即日起至破產清算程序終結之日,金晨<(略)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(包括企業(yè)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)應當承擔下列義務:
(一)自收到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之日起(略)日內向提交財產狀況說明、債務清冊、債權清冊、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(略)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;
(二)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償債務;
(三)自受理破產清算申請的裁定送達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,法定代表人、財務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承擔下列義務:
1.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、印章和賬簿、文書等資料;
2.根據、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,并如實回答詢問;
3.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;
4.未經許可,不得離開住所地;
5.不得新任其他企業(yè)的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。
(四)管理人接管時,法定代表人、股東應向管理人(略)移交手續(xù),并答復有關財產(略)和管理人的調查。
(五)如金晨<(略)涉嫌虛假破產犯罪的,將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,追究刑事責任。
三、根據民法典第七十條第二款(適用(略)法(略)的股東和實際(略)公司的董事、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)的規(guī)定,你(們)作為金晨<(略)的清算義務人,對金晨<(略)負有清算義務。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(略)日內,你(們)應向管理人提交你(們)掌握的關于金晨<(略)的財產、賬冊、合同等所有資料。若怠于履行上述義務,致使無法完(略)清算的,待破產程序終結后,債權人可另行提起訴訟,要求你(們)對金晨<(略)的債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
特此通知。
管理人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